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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博体育网页版全国法律大咖云集就这一金融行业的发展提出对策

发布时间: 2024-03-20 次浏览

  必博体育网页版全国法律大咖云集就这一金融行业的发展提出对策新民晚报讯(记者 宋宁华)12月2日,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和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主办,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第六届两岸信托法治学术研讨会在上海财经大学召开。

  本次研讨会邀请到来自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必博体育网页版、全国法律界学者、金融信托行业从业者、仲裁员、律师等一百余位嘉宾围绕信托领域的前沿问题展开深入交流。

  研讨会上,中国文化大学副校长王志诚教授介绍了新加坡和中国香港地区信托法制的沿革、修正及业务特色,并对各自信托业的设立和管制模式进行了比较。王志诚认为,在未来若建立两岸信托资产管理市场,建议放宽进入信托业的准入门槛或管制限制。

  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委员蔡概还以“信托制度在资产管理活动中的应用”为题,提出资产交由他人打理的核心要素是资产隔离,并认为信托则是资产隔离的最好的法律工具;论述了资产隔离对慈善和家庭财富传承等方面的重要性,并介绍了信托制度在国内的应用,提出未来需要继续完善信托财产登记、信托税收和信托财产非交易过户等配套制度。

  来自香港大学法学院的两位教授以《信托在香港:历史应用和现实实践》为题,其中,何锦璇教授从香港特区的家族信托历史引入,通过家庭信托、家族信托、离岸家庭信托和特殊需要信托的例子介绍了香港特区的信托制度,指出香港可以通过法院发挥信托监督辅助机制。李颖芝教授举出企业信托、慈善信托等例子,介绍了香港特区委托人保留财产所有权、免除受托人义务的司法应用,指出信托已广泛应用于各种财富管理业务中,未来还需关注现代信托离岸信托创新的合法性问题。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毕经纬以“论澳门法对信托法制之引入——以信托法与民法典之衔接适用为视角”为题,认为澳门信托立法需要考虑信托制度与澳门法理及现行法规定的衔接,并具体论述了澳门“信托法”与债法、物权、继承法的衔接。最后毕经纬总结认为:信托法不等于信托业法,考虑到澳门信托发展的特殊情况,就信托法及信托业法的制定而言,应不急于规范信托业,而应当先观察市场发展情况再作规范。

  铭传大学法律系讲师陈佳圣以“预售屋买卖履约担保不动产开发信托及续建机制之探讨:以预售屋买卖承购户之权益为中心”为题,对预售屋买卖履约担保不动产开发信托的名词定义、基本架构及流程和不动产开发信托续建机制等作出了细致全面的介绍,并探讨了不动产开发信托之信托目的、受托人与融资银行之间的利益冲突、承购户续建决定权等问题。

  上海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秘书长龚骏,介绍了公募REITs基金的结构,提出投资者是否能够跨越层级发起仲裁的思考。他从两个层次进行分析:一是法律层面上仲裁协议的相对性能否被突破;二是关于商业层面代表仲裁概念是否能够适用于部分公募REITs案件。

  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投资官徐刚以“中国REITs的制度实现”为题,首先对于国际REITs市场概况及制度进行介绍,后结合中国REITs的制度演进及市场实践介绍了REITS的“中国式”契约型结构,最后提出推动中国REITs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建议,如推进REITs专项立法以及结构简化,推进配套法律法规完善,探索发行公司型、“纯公募基金”型REITs以及系统构建多层次REITs市场体系。

  上海市张江公证处公证员潘维嘉以“公证在家族财富管理的前沿探索与实践”为题,以一起公证案例引出“公证在家族管理财富中的角色”论题,详细介绍了公证在家族财富管理的前沿实践,如家族信托管理与监察、合同签约公证、资金监管公证等,并指出公证在财富管理与风险防控具有独特作用。

  新财道财富管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杨祥以“信托公司布局家族信托业务的现实困境与破局之道”为题,认为当前信托行业处在关键节点,中国的家族信托规模增长速度显著,家族信托对于信托业的长期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然而现阶段存在信托公司的家族信托业务并未形成成熟的营利模式、家族信托行业人才供给不足等问题,认为应当以理论为指导,从实务中汲取经验进行破局。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宇以“作为资管基本法的信托法与证券投资基金法”为题,提出应以功能主义为导向,对投资标的涉及证券类的资管产品应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基本法,不涉及证券的资管产品依企业形式适用《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加以规范。

  复旦大学高凌云教授以“资产管理的法理基础: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定性及其在《民法典》中的位置”为题,基于对构建受托人和受益人共同持有信托财产的完整所有权的问题的思考,挖掘借鉴古日耳曼法中“总有”的概念,提出以总有为基础确立信托财产所有制,在《民法典》中增加有关信托的内容,明确信托财产所有权的性质,通过修订《信托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共同形成信托法律规范,通过新设“总有”制度来为信托财产权找到安身之地。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研究部部长徐之和从商事仲裁的角度,讨论了实践中遇到的信托案件。通过分析判断实践中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尽到勤勉义务的标准,例如管理人是否做出及时的内审提示,是否主动信息披露等,认为实践中处理信托纠纷仍然需要回到商业交易的本身的逻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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